尤其是他正在写的一本书,其中也说到了骨痹腰痛的病因病机——
“腰痛有风、有湿、有寒、有热、有挫闪、有瘀血、有滞气、有痰积,皆标也。
肾虚,其本也”(1)。
所以,李时珍得出结论——孟棠的肾存在病灶,而表症就是骨痹和腰痛。
至于孟棠所戴的护腰,李时珍皱着眉头看着,这个东西看起来……
似乎能给腰部以支撑的力量,但是只能稍微缓解一下,对腰痛骨痹之本源“无痛无恙”。
他虽然看出来了,可还是有些忧虑,就是不知道这个孟棠姑娘,现在有没有意识到自己患上了这个病症。
因为腰痛骨痹之症,一旦得了,务必要及时治疗,治疗要除本为纲要,否则后续会更加严重。
*
孟棠回忆起柏老师得讲解:“
那在这个案件中,甲是否构成诬告陷害罪呢?
这里的推断,就需要运用到诬告陷害罪的保护目的,也就是运用目的论来进行解释。
所以在这里针对这个案件需要根据诬告陷害罪的保护目的来作进一步的讨论。
讨论的过程也涉及到了观点展示。
在我所备考的法律资格考试中,无论是客观题还是主观题都会考到观点展示。
这里的观点展示,可能是来源于学理上的分析,也可能是来源于实践上的讨论。
涉及这类案件的题目中,如果是主观题的话,因为各个观点都有自己合理的逻辑的解释,所以没有对错之分。
”
*
汉朝。
刘邦观看天幕道此处,明察动机之关键,觉得设置这种形式的人真乃大才!
律法!律法!非法之板正为紧,而是法之效能为紧。
虽说专业律法名字,自己说道简直是胡言乱语,
但,这并不意味着刘邦对律法知识丝毫不懂,相反,正因为他对人心的揣摩到达了顶峰,
不知是大器晚成,还是天命如此,命运总是说不清道不明的。
所以,他对律法的根本性判断超越凡人。
凭“约法三章”就足以见其智慧。
要刘邦自己认真的说,尤其对于一个朝廷所需要的律法“人才”来讲,“以律法为要一板一眼”是最不能要的。
这是极为笨拙的。
当一个官或者将,处理关系,要是没有自己的主见,那将是灾祸。
比如韩信。
想到这个人,刘邦眼眸之中闪过寒光。
本来郦食其单车独骑说齐成功,可韩信却在蒯通的三言两语之下,脑子拎得清的时候想的明白的不打齐国居然就变成打了,一个一句功夫不如郦食其的实际之求;
外加一个灭齐之令“未停止”的“师出有名”,于是,韩信用自以为是的理解加速灭齐。
而齐国的田广恼怒烹了郦食其,一个可用之臣就这样没了,但这不是让刘邦重视忌惮的点位。
一个可用之臣没了,还有下一个。
可,在这场灭齐战争中,七十多座城就这样快速拿下,尤其,这样的神将年纪却正华,
这一下子让刘邦把自己之前忽略之处回忆起来,并进行了联络。
自己怎能不对这样一个人戒备呢?!
当不明所以的时候,自以为是的“一板一眼按自以为是的规矩”,那绝对是蠢货的“灵机一动”!
韩信自以为展示自己的速战速决用兵如神之英勇,一定会在刘邦眼中能超过郦食其,彼时,亲王之位触手可得……
但,却让刘邦一下子对自己升起了深深的戒备之心。
这样做的破坏力要是放在关键之处,比反汉的有心之人的绞尽脑汁还要对自己不利啊……
张良在一旁对于天幕中孟棠如此介绍“观点展示”的时候,对这样的考察手段极为欣赏。
人的灵活从脑海中的所思所想而挥发出,而这位孟棠姑娘所讲述到的“观点展示”正是促进人们多思利害的有效之径!
*
孟棠继续说道:“
……法律,它是一门社会科学,很多时候,它没有唯一正确的标准的答案。
那在这个时候,各个立场有各种学术观点,那评价的标准变成了什么?
是谁的论证理由更加充分、更加能论证出自己的结论,让别人能够相信和支持自己的这个观点。
所以很多法律讲师都一直在说,法律人的看家技能是说理论证。
但为了区分我们会把支持的较多的观点,叫做多数说;而其他观点与之对应,自然就变成了少数硕。
如果是在主观题中那么需要把所有的观点都一一写清楚,并将理由论述明白。
在客观题中,考验的是单选的话,那就只选多数说就可以了。
如果有平分秋色的一个问题的考量,按照逻辑推演,考官也不会设置这样的题目作为单选题的素材。”
*
诸朝观众们听到这里,议论声音此起彼伏——
“如此甚是好呀!”
“的确啊!这样教出来的学生才不会是纸上谈兵的废物,空口白话谁愿意听!”
“对?!这世间,黑白分明、是非对错分明的事情能有几个,多半是黑白交错的灰了!”
有人却在此时忽然疑惑道:
“可律法的学习者如此,判案不会不公吗?”
旁人立刻解释:“何来如此!
要是人家两口子吵架波及到双方的父母,只略微有点小伤,可要是有人报到衙门,这是孝还是不孝?
你觉得这样的事,对于这个家的要是在读书的小儿子是福还是灾祸?”
听到这个事例之后,提出自己疑惑的人若有所思。
这个问题的答案已经在他心中了。
*
孟棠这边,又返回到这个案例中:“
对于这个案子,甲为了自己的好友乙的“廉政”之举无任何偏颇被看到而诬告陷害乙。
一共存在了两个观点。
有人就认为,从诬告陷害罪的保护目的出发,那该罪的保护目的是什么?
是司法机关的正常司法活动。
甲为了使乙“升官发财”而以身入局,这显然破坏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司法活动,
司法资源因为甲和乙的行径而被利用,
那在这个理解层面上,甲的行为是构成诬告陷害罪的。